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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务调查取证:夫妻一方变卖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能否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24-12-14 17:46:23浏览次数:22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卖共有财产的行为通常无效,但第三方善意有偿取得时需保护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重大决策需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一般被视为无效,但若第三方在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取得财产时,需保护其合法权益,擅自处理方需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


实际案例分析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女士发现其丈夫王先生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购买的房屋出售给刘先生。张女士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显示为单独所有,但刘先生在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刘先生为善意购房人,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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